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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2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苏州上林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创智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2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上林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睿、周玮,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创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绪波。苏州上林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上林包装公司)与苏州创智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创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吴开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创智包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林包装公司53069.56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170元。权利人上林包装公司以创智包装公司未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创智包装公司支付54239.56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4239.56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上林包装公司的申请,查封了创智包装公司所有的平压压痕切割机一台,但不要求对此进行处置。本院已将创智包装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创智包装公司银行存款26470元,该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上述查封财产,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创智包装公司上述款项外,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查封被执行人的平压压痕切割机一台进行处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开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时琼芳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