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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念与南京金陵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念,南京金陵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052号原告刘念,X年X月X日出生,黑龙江。被告南京金陵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55号。法定代表人梁玉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念与被告南京金陵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