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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邦海与徐宗贵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邦海,徐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邦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徐宗贵,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皖1103执4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宗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52元,现双方当事人已就执行案款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宗贵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德诚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王宏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