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合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合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708号原告深圳市合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方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辉,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系原告员工。被告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法定代表人杜永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合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合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合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深圳市合胜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育玲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