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4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崔发等与永安沈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发,崔海平,崔海凤,崔丽新,李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民初124号原告:崔发,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崔海平(系崔发长子),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崔海凤(系崔发次子),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崔丽新(系崔发长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延凯,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天驰车辆信息服务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辛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贵峰,该公司职员。原告崔发、崔海平、崔海凤、崔丽新诉被告李涛、沈阳市大东区天驰车辆信息服务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冮雪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褚天书、人民陪审员许玉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发、崔丽新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延凯、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汪贵峰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涛、沈阳市大东区天驰车辆信息服务部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发、崔海平、崔海凤、崔丽新诉称:汪秀范系崔发妻子、系崔海平、崔海凤、崔丽新母亲。2015年12月19日6时许,李涛驾驶辽AGXX**号牌重型货车沿新梨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新梨线100KM+800M)时,与被害人汪秀范及其推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汪秀范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汪秀范无责任。原告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20.90元、死亡赔偿金201438元(11191元/年18年,汪秀范1953年9月15日出生,死亡时62周岁)、丧葬费24555元、自行车损失200元,合计226513.90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110520.90元。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涛及沈阳市大东区天驰车辆信息服务部的起诉。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李涛肇事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三者险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根据交强险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涛负事故全部责任,汪秀范无责任及汪秀范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2、医疗费收据。证明原告为抢救汪秀范支出医疗费320.90元的事实。3、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汪秀范的户口本复印件、昌图县金家镇陶家村民委员会及金家镇人民政府联合出具的两份证明原件。证明汪秀范的父母已去世,四原告系汪秀范唯一的、全部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汪秀范死亡时62周岁。4、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一份、火化证明一份。证明法医尸检确定汪秀范的死亡原因及尸体已火化的事实。5、车辆行驶证、保险单。证明李涛肇事车辆挂靠在沈阳市大东区天驰车辆信息服务部。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6、昌图县交警队于2015年12月19日对李涛的询问笔录。证明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是李涛,该车挂靠在沈阳市大东区天驰车辆信息服务部。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保险公司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确认本案的事实为:汪秀范系崔发妻子、系崔海平、崔海凤、崔丽新母亲。2015年12月19日6时许,李涛驾驶其自有的辽AGXX**号牌重型货车沿新梨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新梨线100KM+800M)时,与被害人汪秀范及其推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汪秀范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图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汪秀范无责任。根据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及原告诉讼请求,确定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20.90元、死亡赔偿金201438元(11191元/年18年,汪秀范1953年9月15日出生,死亡时62周岁)、丧葬费24555元、自行车损失200元,合计226513.90元。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110520.90元。另查,李涛肇事车辆挂靠在沈阳市大东区天驰车辆信息服务部。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涛及沈阳市大东区天驰车辆信息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所投保的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计责任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涛及沈阳市大东区天驰车辆信息服务部的起诉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发、崔海平、崔海凤、崔丽新死亡赔偿金等110520.9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付。如果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5元,由原告崔发、崔海平、崔海凤、崔丽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冮雪冬审 判 员  褚天书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