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瞿洪、瞿俊基等与陈小雷、江苏宜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洪,瞿俊基,瞿广东,王翠娥,陈小雷,江苏宜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051号原告瞿洪。原告瞿俊基。原告瞿广东。原告王翠娥。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群,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雷。被告江苏宜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凤凰汇1幢7层。负责人陈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佳,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中南大厦16楼。负责人孟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洪、瞿俊基、瞿广东、王翠娥与被告陈小雷、江苏宜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瞿洪、瞿俊基、瞿广东、王翠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洪、瞿俊基、瞿广东、王翠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马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