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桂勇诉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南京通银劳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勇,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南京通银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771号原告徐桂勇,女,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百峰村20号。法定代表人张迪民,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筱芸,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仲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通银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冶山镇牡丹村88号。法定代表人应长华,南京通银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军思,南京通银劳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了原告徐桂勇诉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南京通银劳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桂勇负担。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