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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穆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253号原告:穆某。委托代理人:吴雷,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彬,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甲。原告穆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林靖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雷,被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穆某与被告林某甲在台州市黄岩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林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回家次数少等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引发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有所冷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穆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苏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