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5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丹与陈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673号申请人吴丹与被执行人陈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403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丹于2015年10月3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770元,受理费1419元,执行费8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晓华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晓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6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权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