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罗运明诉四川遂乐塑胶有限公司、李秀英、雅安市遂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运明,四川遂乐塑胶有限公司,李秀英,雅安市遂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411号原告罗运明,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兵远,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遂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南强镇金梅村。法定代表人李秀英。被告李秀英,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雅安市遂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罗勤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运明诉被告四川遂乐塑胶有限公司、李秀英、雅安市遂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已于2016年3月3日对雅安市遂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原告罗运明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运明撤回起诉。审判长 郭 平审判员 吴定洪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颖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