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席桂英诉程桂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桂英,程桂芳,席作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587号原告:席桂英,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森,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程桂芳,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缺席)。被告:席作县,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席桂英与被告程桂芳、席作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2016年4月19日由审判员侯德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桂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桂芳、席作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席桂英诉称:程桂芳、席作县向席桂英借款1万元,并于2015年10月1日为席桂英出具借据一份,经多次索要,程桂芳、席作县拒绝还款。现席桂英请求判令程桂芳、席作县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程桂芳、席作县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程桂芳、席作县向席桂英借款,2015年10月1日为席桂英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欠席桂英本金1万元,程桂芳、席作县至今未偿还本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一份。本院认为:程桂芳、席作县向席桂英借款,并且为席桂英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程桂芳、席作县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席桂英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桂芳、席作县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席桂英借款本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桂芳、席作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鹏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