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姚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2民初90号原告:姚某。被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审 判 长 赵文英人民陪审员 郑祖萍人民陪审员 叶诗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