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华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XX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华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XX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1893号原告连云港华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瀛洲南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钱明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大明,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贵,居民。原告连云港华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与被告XX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威公司诉称,2015年6月15日,被告XX贵向原告出具71900元欠条一张,内容为:2014年11月26日,案外人左海丽购买原告轿车一辆,支付首付款60900元,余款15900元未付;XX贵购买原告车辆一台,支付首付款20000元,余款56000元未付,合计71900元。XX贵承诺于2015年10月1日还清,但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车款71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XX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XX贵为原告华威公司销售车辆,2014年11月26日被告将原告的一辆车出售给左海丽,车辆总价76800元,被告已把购车款中60900元给付原告,余款15900元未付。2014年4月20日被告自己购买原告一辆车,总价75800元,付款20000元,余款56000元未付。2015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载明被告欠原告上述购车款71900元,承诺于2015年10月1日前还清。欠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购车款71900元,该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陈述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及时偿还该款,被告未及时给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车款的诉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华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71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贵负担,于兑现上述款项时迳行给付原告连云港华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597.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茂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