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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窦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561号原告窦某。委托代理人陈海滨,滨海县蔡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