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窦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561号原告窦某。委托代理人陈海滨,滨海县蔡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