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延伟申请执行刘佰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伟,刘佰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300-2号申请执行人李延伟,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陕西省甘泉县人,住甘泉县城关镇城内龙首区***号。被执行人刘佰勋,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谭家营管委会西庙沟行政村刘家沟村。申请执行人李延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刘佰勋立即履行(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执行费10600元。2016年3月8日,在本院主持下,被执行人刘佰勋与申请执行人李延伟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该和解执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李世翔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