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邹某与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525号原告邹某。被告袁某。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诉被告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