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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邹某与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525号原告邹某。被告袁某。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诉被告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