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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执指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青格勒图申请执行李勿恩吉雅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格勒图,李勿恩吉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执指1号申请执行人:赵青格勒图,男,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李勿恩吉雅,男,蒙古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通辽市奈曼旗(现已执行死刑)。申请执行人赵青格勒图依照本院(2014)通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李勿恩吉雅的财产。经本院审查,李勿恩吉雅的财产所在地为奈曼旗法院辖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奈曼旗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波审判员  洪 伟审判员  晏云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