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610号原告雷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邱昌禄,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雷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愿意改正缺点,并立下保证书,原告考虑到家庭和小孩,于2016年5月4日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陈海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