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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610号原告雷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邱昌禄,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雷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愿意改正缺点,并立下保证书,原告考虑到家庭和小孩,于2016年5月4日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陈海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