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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9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魏义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938-1号被执行人:魏义香。本院(2015)绍嵊刑初字第83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魏义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魏义香名下银行存款525.76元,另查明魏义香现处服刑期,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9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文庆(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