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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罗功平与李彦平、杨秀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功平,李彦平,杨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2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罗功平。被执行人李彦平。被执行人杨秀莲。系被执行人李彦平之妻。申请执行人罗功平与被执行人李彦平、杨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功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彦平、杨秀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向申请执行人罗功平支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36000元,承担诉讼费12232元,如逾期支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10810元。但被执行人李彦平、杨秀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鄂0822执35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登记业主为被执行人杨秀莲所有的位于沙洋县沙洋镇南环路南,土地权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03020600209号的土地,房产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城区第000253**号沙洋华威玻璃塑钢门窗厂所属建筑面积为3757.68㎡的五层房屋一幢。本院查明,位于沙洋县沙洋镇南环路南,土地权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03020600209号的土地、房产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城区第000253**号的相关建筑物属沙洋华威玻璃塑钢门窗厂所有,该厂工商注册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为被执行人杨秀莲。2015年2月2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沙洋县华威玻璃塑钢门窗厂签章确认用上述房产设定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400万元的他项权利并完成登记确认手续,债权确定期间为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1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本案查封财产因已设定抵押及其他案件已查封,该财产现不宜执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现只有被查封的财产可供执行,但现不宜执行为由,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彦平、杨秀莲应继续履行(2015)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敬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俊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