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秀梅、张延琛、张义诉李洪娟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228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王某某(张某之母),女,1954年3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张某某(张某之子),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5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审理原告张某、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78元,减半收取43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吕永花人民陪审员 王建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成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