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执字第0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331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委托代理人林均虎、郭晶晶,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某。杨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3)相少民初字第0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高孟谦归原告杨某抚养,并承担今后全部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时止。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华元路77号天亚水景苑60幢房屋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高某人民币225万元定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汇入法院账户,逾期不付的承担20%的违约金。该款项包含房屋等共同财产的补偿款、高孟谦的抚养费补偿款及被告高某的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补偿。四、房屋按揭贷款余额部分自2015年8月1日以后的由原告杨某承担,此前有逾期未付的房屋贷款由被告高某补交至2015年7月31日止(含滞纳金)。五、被告高某可以居住上述房屋至2015年10月31日。六、被告高某放弃其他任何向原告杨某提出的财产性、精神性诉求(含台湾的司法诉求及到大陆的申请认可执行诉求)。七、被告高某应当在原告杨某履行完补偿款项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杨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税费由原告杨某承担。被告高某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方能到法院来取款。八、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被告高某向郑朝文借款40万元由被告高某承担。九、原告杨某母亲的借款由原告杨某全部承担。十、苏州永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股份归原告杨某所有。十一、双方无其他纠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36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因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华元路77号天亚水景苑60幢房屋腾空迁让给申请人并配合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某向本院提出:因对方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少民初字第0254号民事调解书中对高某所负关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华元路77号天亚水景苑60幢房屋所负迁让、过户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琴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