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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伟申请执行乔聪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乔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910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男,5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乔聪明,男,3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五原县。本院在执行周伟申请执行乔聪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乔聪明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