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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毛樟仙、毛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樟仙,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毛樟仙。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毛某。上诉人毛樟仙、毛某不服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3民初78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原审被起诉人之间因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上诉人系下山安置户成员并且与被起诉人一起建造房屋,还是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故而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为此,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本案上诉人与原审被起诉人因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要求进行所有权确认,该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3民初78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曾 柳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