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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建富与柯建峰、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富,柯建峰,周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708号原告:刘建富。被告:柯建峰。被告:周建。原告刘建富为与被告柯建峰、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周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建富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月10日,被告柯建峰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周建在借条上签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起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柯建峰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9日止,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柯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刘建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