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4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涛诉冯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冯连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4民初205号原告:张涛,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金品逸居6号楼3单元501室。被告:冯连军,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开原义和路34号楼4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张涛诉冯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涛于2016年4月18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交费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本案之诉讼费。逾期未足额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彤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