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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29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无业。1983年9月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原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渝015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对其所盗华为牌手机一部予以退赔给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李某当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刑初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建恒代理审判员  梁 婷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