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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祥与杜玉荣、邢可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杜玉荣,邢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1428号申请人刘祥,居民。被执行人杜玉荣,居民。被执行人邢可生,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祥与被执行人杜玉荣、邢可生合伙协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356123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玉荣、邢可生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2016年4月20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31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宝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