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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8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永申请执行周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8执2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察右后旗土牧尔台镇。被执行人周君,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察右后旗土牧尔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申请被执行人周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察右后旗人民法院(2015)察后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