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车笑红与王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笑红,王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483号原告车笑红,女,1974年生。被告王伦,男,1987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笑红与被告王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车笑红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车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车笑红承担。审判员 刘振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