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忠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4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忠选,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2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该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选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忠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忠选于2016年1月17日6时许,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28号金色年华公馆315房间内,以给王某送早餐为由,让王某饮用事先放入安眠药的豆浆。在王某失去意识后,抢劫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200元、1000日元(价值人民币55.66元),苹果牌6Plus型号手机、魅族牌M2型手机各1部,经鉴定赃物共价值人民币3100元。为证明被告人张忠选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忠选入户抢劫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忠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其是在进入金色年华公馆315房间后才将安眠药放入被害人饮用的豆浆中,趁被害人失去意识抢劫被害人财物,认为构成普通抢劫而非入户抢劫。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忠选于2016年1月17日6时许,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28号金色年华公馆315房间内,以给王某送早餐为由,让王某饮用事先放入安眠药的豆浆。在王某失去意识后,抢劫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200元、1000日元(价值人民币55.66元),苹果牌6Plus型号手机、魅族牌M2型手机各1部,经鉴定赃物共价值人民币31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及赃款部分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我住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金色年华公馆315房间。2016年1月17日上午6时许,我听到敲门声看到被告人张忠选拿着两份麦当劳的汉堡和豆浆,因我们见过一次面并发生了性关系,我认识他,就让他进来。他说昨天晚上给我发过短信,今天刚从沈阳坐火车到大连就来看看我,并说外面冷,让我喝点豆浆,我喝出豆浆有股薄荷味,他解释说豆浆中放的是咖啡糖,我看到他在喝另一杯豆浆就没在意,将整杯豆浆都喝了。他说去卫生间洗澡,我躺在床上玩手机,感觉迷糊犯困,后来就睡过去了。直到当天下午16时许,我醒过来发现我的苹果牌6Plus手机、魅族牌M2手机和钱包不见了,里面有人民币2200元以及1000日元,我就打电话让朋友陪我到派出所报案了。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忠选曾在其手机店里卖过一部苹果牌6Plus型号手机,电话的串码是359249063712152,被告人当时留下了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其以人民币2600元价格收购,以人民币2700元价格卖出,不知道该手机是赃物。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经与被告人张忠选是男女朋友关系,小名为海迪,2016年1月17日下午14时许,张忠选通过微信告知向其卡号为6217000010009497770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存款人民币1000元,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赃款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人。4、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人民币1800元、1000日元、魅族手机1部并返还被害人王某;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张忠选所携带装有白色药片的白色塑料瓶1个。5、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涉案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100元;经查询2016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法定汇率中间价,1000日元当日折合人民币55.66元。6、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在白色药片和豆浆残液中检测出氯硝安定成分。7、视听资料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的过程、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销赃地点的情况及接受讯问的情况等。8、被告人张忠选在侦查阶段供述:2016年1月17日早上6时许,我到西安路麦当劳买了两份汉堡和两杯豆浆后去金色年华公馆,在公寓一楼门外,我把三片半名叫“三挫片”的安眠药从豆浆杯插管的小孔里放入豆浆里,用手摇了豆浆杯,到315房间去找被害人王某。在2016年1月初,我曾找本案被害人王某嫖娼,留了她的电话。我敲门后她打开门让我进去,她当时穿着睡衣,我将下药的豆浆给她喝,她问豆浆怎么还有薄荷味,我告诉她放糖了,她把那杯豆浆喝完后半个小时左右睡着了,我就将她的苹果牌6Plus型号手机1部,魅族手机1部,里面装有2000元现金以及1000日元的钱包偷走了。我将苹果牌6Plus型号手机卖给西安路移动公司对面的手机店卖了2600元,给对象白某某汇了人民币1000元。现金花了一部分,剩下在我身上。我当时身上没有钱,想着快过年了弄点钱花,因为我想被害人作为卖淫女,钱不是好道得来的,即使知道是我将钱偷走,也不一定会报警。我后来因为害怕就跑到长春了。9、其他证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张忠选被动部分返赃,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张忠选在庭审中提出在进入被害人居所后才将安眠药投入豆浆中,认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事先将安眠药放入豆浆中,在进入被害人居所前已经产生犯意,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证实,且能够互相印证,被告人当庭提出的辩解意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忠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二、被告人张忠选犯罪所得人民币34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文龙代理审判员 于 秀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