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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希民与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民,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594号原告:王希民,男,汉族,1941年12月26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家尧、翟智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峰,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余能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人保公司员工。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希民与被告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