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特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特184号申请人:王诗余。申请人:邹青伟。申请人:陈昊飞。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号。诉讼代表人:占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荣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诗余和申请人邹青伟、陈昊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诗余和申请人邹青伟、陈昊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经丽水市莲都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诗余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邹青伟、陈昊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82470.8元,申请人王诗余自愿补偿申请人邹青伟、陈昊飞其他损失20442.16元,申请人王诗余已支付申请人邹青伟损失30000元,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已支付申请人邹青伟医药费10000元,申请人邹青伟需赔偿申请人王诗余车损及施救费3063.2元。经相互扣减,申请人王诗余还应实际赔偿申请人邹青伟、陈昊飞损失合计259849.76元(其中赔偿申请人邹青伟245025.35元,赔偿申请人陈昊飞14824.41元)。申请人王诗余、邹青伟、陈昊飞均同意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将本次事故的保险理赔款支付至法院,代申请人王诗余支付上述款项。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各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