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字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金花与被执行人王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花,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字25号申请人杜金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申请人杜金花与被执行人王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2.6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等。本院于2016年元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其义务,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部分存款及帐号。2016年4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了本次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字第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贵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