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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黄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154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某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财产一半价值40000元及损害赔偿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债务人陈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有一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房屋(产权证号:04××90),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5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支付执行款4500元直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为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0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15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晓娜执行员  高方宗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麦永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