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宏清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938号罪犯陈宏清。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2005)锡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宏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28日本院以(2008)苏刑执字02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11月10日本院以(2009)常刑执字67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10日本院以(2012)常刑执字3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3月20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陈宏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宏清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宏清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宏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费 亮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