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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3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姜锦与湖北宏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锦,湖北宏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3民初217号原告姜锦。被告湖北宏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01号(城投中南商用楼)。法定代表人严洪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述维。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姜锦与被告湖北宏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峰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刚于2016年3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锦,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述维、张晓鹏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未能达成一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锦诉称,原告于2016年1月4日报名参加宏峰·上上城宜昌首届垂直马拉松比赛,并按照参与规则邀请朋友们关注被告的企业公众号后给原告投票,花费了原告朋友们的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流量费)。1月21日被告工作人员给原告打电话问身份证号码用于买保险。1月23日被告的企业公众号发布了比赛的所有规则。1月24日下午原告去参加比赛,到现场后签署比赛免责协议以及领取号牌(350号)。大约2点左右站在起跑点听裁判吹哨后开始比赛,比赛过程中原告严格按照被告的规则完成,感觉非常轻松,结果25号被告公布比赛成绩时没有原告,26号下午原告找被告工作人员索取到比赛时间的照片后,发现被告把原告的终点时间评判错误,正确应该是2点15分11秒,但被告评判为2点16分09秒,由本来的382秒判为439秒,从第四名变为十七名。请求判令:被告公平公正评判比赛成绩;被告在企业的微信公众号上承认原来的比赛成绩不准确,公布包含原告在内的正确成绩(包含原告的照片),给原告补发奖金2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所举办的比赛在整个活动中并未聘请专业裁判进行计时,我们举办活动的目的主要是娱乐性质。受活动当时的限制,工作人员出现失误是合理的,并非故意弄错比赛数据。我公司愿意补偿原告1000元以了结此事。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为其宏峰·上上城商品房做营销宣传,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举办“垂直马拉松”活动,设置奖项为,第一名奖金10000元,第二名奖金6000元,第三名奖金4000元,第四、五、六名奖金2000元,第七、八、九、十名奖金1000元。原告姜锦按照上述活动参与规则的要求,于2016年1月4日报名参加,并取得参赛资格。2016年1月21日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姜锦索取其身份证号码用于购买人身保险。2016年1月24日下午,原告姜锦到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活动现场参加比赛,并领取号码(350号)牌。比赛中,原告姜锦出发时间为2点8分50秒,到达终点时间为2点15分11秒,实际用时6分21秒即381秒。2016年1月25日,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公布比赛结果,该结果显示,排第三名参赛者用时350秒,排第四名参赛者用时391秒,原告姜锦不在前十名之列。嗣后,原告姜锦经与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核实,发现原告姜锦的比赛用时被错判为439秒。从而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姜锦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营销宣传及举办“垂直马拉松”活动信息,原告姜锦参加活动信息、比赛号码、比赛计时照片,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公布的比赛结果,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为其商品房做营销宣传、面向社会举办“垂直马拉松”活动,设定相应参与的规则和要求,并设置一定的奖励,原告姜锦按要求操作、报名参加,因此而取得参赛资格。则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与原告姜锦之间形成特定的合同关系。该类合同的内容即参赛者只需完成比赛,成绩靠前的十名参赛者获得现金奖励。原告姜锦比赛结束后,其实际用时381秒,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因失误而将原告姜锦的比赛用时错判为439秒,以致原告姜锦的成绩在第十名之后。从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公布的比赛结果来看,原告姜锦的成绩在第三名之后第四名之前。按照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公开宣传、承诺的奖励规则,原告姜锦应当获得2000元奖金。因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的过失,造成原告姜锦损失2000元,原告姜锦请求补发奖金2000元,属于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姜锦主张的“公平公正评判比赛成绩,被告在企业的微信公众号上承认原来的比赛成绩不准确,公布包含原告在内的正确成绩(包含原告的照片)”。本案中,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因失误而错判原告姜锦的比赛成绩,造成原告姜锦损失的后果,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纠正并支持原告姜锦的赔偿之请求。但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因失误而错判比赛成绩只涉及原告姜锦,原告姜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公布的比赛结果中所列参赛者的成绩不准确。另外,被告宏峰房地产公司本次面向社会举办“垂直马拉松”比赛活动,自定规则、自行评判,属于宣传、娱乐性质,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评判比赛成绩、排定比赛名次,是裁判员的职责,其根据相应规则予以评定。该行为不是法律调整范畴,不属法院处理范围。原告姜锦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宏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姜锦损失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姜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北宏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丹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