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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李长保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814号原告李长保,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郭为明,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志飞,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保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李长保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李长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0元,由原告李长保负担。审 判 员  董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