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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江支公司与杨方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江支公司,杨方平,息烽九寨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谢梦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23民初40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江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21004-0。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环城西路13号。负责人李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大鹏,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方平,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息烽县西山乡,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息烽九寨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剑举,公司经理。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小寨坝村梅小山。委托代理人殷俊,贵州再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秀英,公司经理。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委托代理人殷俊,贵州再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梦交,男,1987年4月2日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未到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表中街15号汇天国际大厦6楼。负责人刘更新,公司经理。(未到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麻江公司)诉被告杨方平、息烽九寨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息烽物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厦门公司)、谢梦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娄底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麻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大鹏,被告杨方平、息烽物流及人保财险厦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梦交、平安保险娄底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汽车快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贵HA12**号客车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2015年3月29日11时56分,贵HA12**号车辆正常行驶至沪昆高速1773公里加800米处时,被告杨方平驾驶贵A630**号重型自卸货车冲过道路隔离设施行驶至贵定至贵阳方向道路后,前部先后碰撞正常行驶的贵HA12**号车辆左前部、张奎驾驶的渝C02K**号小型轿车左侧,致四车不同程度受损,贵HA12**号车内乘客程建党死亡、多名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方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5月27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原告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义务,共计赔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545877.48元。杨方平驾驶的贵A630**号车辆登记车主是息烽九寨物流公司,该车在人保财险厦门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告谢梦交所有的湘KZ65**号车辆在平安保险娄底公司投保交强险,对原告的损失,被告杨方平及息烽物流承担赔偿责任,人保财险厦门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娄底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1、被告息烽物流、杨方平共同赔偿原告545877.48元;2、人保财险厦门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3、平安保险娄底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2、原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证明,证实原告主体信息;3、赔偿协议书、领条,证实凯里快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赔偿死者程建党家属545877.48元;4、权益转让书,证实死者程建党家属收到凯里快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款545877.48元,并同意将赔偿金的追偿权转让给凯里快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5、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理赔计算书,证实凯里快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人保财险麻江公司赔偿款545877.48元,并授权人保财险麻江公司追偿;6、法医学检验报告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证实程建党死亡的事实和原因;7、死者户口本、死者家属身份证、结婚证、家属关系证明;8、死者家属处理事故花费的交通费车票、伙食费及住宿费票据。被告杨方平辩称:我与息烽物流系雇佣关系,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息烽物流辩称:我公司在人保财险厦门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应该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我们才进行赔偿。我公司已支付的50000元丧葬费应予以扣除,原告方没有提供死者母亲子女关系证明支付的抚养费,无法认定原告是依据规定赔偿的。被告息烽物流向本院提交了死者家属收条及汇款凭证,证实该公司已赔付50000元丧葬费。被告人保财险厦门公司辩称:息烽物流在我公司投保100万元的商业险,我公司只能在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且不承担诉讼费用,平安保险娄底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被告谢梦交、平安保险娄底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杨方平、息烽物流、人保财险厦门公司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7中没有被扶养人潘富花的子女情况,对证据8不认可,因为已赔付了死者家属50000元丧葬费,对其余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息烽物流证据的质证意见:对收条的真实性无法考证,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双方的证据真实、关联、合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被告杨方平驾驶被告息烽物流所有的贵A630**号自卸货车沿沪昆高速由贵阳往贵定方向行驶,11时56分许,行至1773公里加800米处(该路段借用贵定至贵阳方向道路快速车道实施双向通行),该车冲过道路隔离设施行驶至贵定至贵阳方向后,先后撞击了贵HA12**号大型普通客车、渝C02K**号小型轿车,贵HA12**号大型普通客车被撞后在向后移动的过程中,尾部碰撞湘KZ65**号小型轿车左侧,造成贵HA1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程建党死亡、多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方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息烽物流已赔偿死者家属50000元。另查明,贵HA12**号大型普通客车属凯里快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在原告人保财险麻江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此事故发生后,凯里快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死者程建党家属545877.48元,人保财险麻江公司又将此赔偿款理赔给凯里快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方平驾驶的贵A630**号车辆在人保财险厦门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被告人保财险厦门公司在此次事故发生后支付和经判决共计赔付1100915.38元。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对死者程建党家属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人保财险厦门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被告平安保险娄底公司应在交强险10000的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仍不足以赔偿的,由息烽物流承担。被告杨方平是息烽物流的员工,履行职务行务,其造成的损失由息烽物流承担,杨方平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谢梦交在事故中无责,故不承担责任。因凯里快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且人保财险麻江公司就该损失已向凯里快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故人保财险麻江公司现要求本案被告赔偿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中,各项费用计算合理,予以支持。人保财险厦门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人保财险厦门公司在庭审后提出因肇事车辆超载,第三者责任险应免赔10%的主张,因其在庭审中未提出,没有进行举证质证,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人保财险厦门公司交强险的赔偿限额122000元,加上其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共计1122000元,在此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厦门公司共计已赔偿1100915.38元,该公司赔偿限额还剩余21084.62元。原告主张545877.48元,先由人保财险厦门公司赔偿21084.62元,余款524792.86元,由平安保险娄底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余款514792.86元,由息烽物流承担,息烽物流垫付的50000元由其自行向死者家属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二万一千零八十四元六角二分(¥21084.62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一万元(¥10000元);三、被告息烽九寨物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五十一万四千七百九十二元八角六分(¥514792.86元)。案件受理费3229元,由被告息烽九寨物流公司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韩菊芬审 判 员  朱家宏人民陪审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忠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