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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3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骈宝宝与白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骈宝宝,白新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3民初311号原告骈宝宝,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县。被告白新民,男,40岁,汉族,农民,住和林县。原告骈宝宝诉被告白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骈宝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新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7日,被告收我的甜菜,欠我10545元,经我催要,被告承认去年旧历年前给付,又经催要不还,现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545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被告白新民赊购原告骈宝宝的甜菜,价值10545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据一张,并承诺于2015年旧历春节前给付,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予清偿。被告拖欠原告的甜菜款的事实有欠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新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骈宝宝甜菜款10545元。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铁 平人民陪审员 杨  扬人民陪审员 赵 砚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娜林珠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