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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上海明冠针织织造厂与上海鹤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冠针织织造厂,上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169号原告上海明冠针织织造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蒋明荣,厂长。委托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何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干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冠针织织造厂诉被告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冠针织织造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