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告贾书章诉被告赵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章,赵建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461号原告贾书章,男,1945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裴新会,女,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武高波,男,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建新,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灵鸽,女,1963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高龙镇赵寨村,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书章诉被告赵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书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书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书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贾书章承担。审判员 王爱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志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