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009号原告:卜某某,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卜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承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法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