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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009号原告:卜某某,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卜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承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法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