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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南执字第00193、001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志芳与章财明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芳,章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南执字第00193、001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叶志芳,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章财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01)南执字第00193、0019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章财明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淡水支行的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章财明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