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黄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33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金盛(已判决)等人在南安市东田镇兰溪村前街中47号黄某己家院墙外,与院墙内的黄某己及其家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黄某己向院墙外扔出一根木棍,后被告人黄某甲及黄金盛持木棍冲入黄某己家院内与黄某己发生打架,黄某己被二人用木棍、石块等物殴打致伤。经鉴定,黄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一处、重伤二级一处。2016年1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南安市公安局东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的亲属与黄某己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黄某己人民币220000元,黄某己对黄金盛、被告人黄某甲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因黄某己家安装空调时将空调外机朝向邻居黄某丙家,黄某丙进行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拉扯。2014年7月17日15时40分许,黄某丙的儿子被告人黄某甲及黄金盛(已被判刑)等人持木棍到南安市东田镇兰溪村前街中47号黄某己家院墙外找黄某己理论,与院墙内的黄某己及其家人发生口角后,黄某己向院墙外扔出一根木棍,黄金盛朝黄某己扔了一块石头,随即被告人黄某甲与黄金盛持木棍冲入黄某己家院墙内对手持竹棍的黄某己进行殴打,黄某己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黄某甲与黄金盛持棍并用拳脚对黄某己继续殴打致其受伤。黄某丙的儿子黄文豪将冲到庭院外的黄某己的妻子陈某甲抱住并用木棍进行敲打,黄某丙也持棍追上去敲打陈某甲,陈某甲挣脱后跑回院内,又被黄金盛、被告人黄某甲等人殴打,黄某己的儿子黄某乙(未成年人)也被黄金盛等人持棍殴打。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己左眼钝挫伤伴眼内出血,左下睑皮肤裂伤,左眼外伤性晶体全脱位,左眼房角后退、劈裂,左眼虹膜根部部分离断,该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己左眼损伤经积极治疗后现VEP视力:0.02≤左眼<0.05(+14.000),达到左眼盲目3级,该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甲左顶部裂伤,现遗留2.5×0.1cm条状疤痕,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乙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黄某丙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16年1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南安市公安局东田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的亲属与黄某己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黄某己赔偿款人民币220000元,黄某己对黄金盛、被告人黄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己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5日,他因为安装空调一事与黄某丙发生纠纷,7月17日15时许,他儿子黄某乙叫醒他说外面有人找他,他下楼后站在自家院子里和围墙外的黄某丙的三个儿子骂了起来,骂着他就扔了一根竹棍出去,对方就扔了一块石头进来,后黄某甲就持棍冲进他家院子里打他,黄金盛等人也冲进他家,他被黄某甲用木棍打伤了眼睛,然后就看不见了,他感觉他倒地后又被人用棍子打了好几下,后来他从地上爬起来跑进家里,听到外面还有打架的声音,他就从厨房摸了两把菜刀追出去,但是他当时只能看到模糊的人影,后他就回到自家院子里了,后来警察和医生来到现场,他妻子和儿子也被打伤了,但因他眼睛看不清楚,不知道是谁打伤他妻子和儿子的,后他们被送往医院治疗了。案发后,他和妻子陈某甲将家里的监控视频提供给了公安机关,且他有辨认了当时在场的人员。2、证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他们建房子时与邻居黄某丙家发生过纠纷,2014年7月15日她家装空调时,又与黄某丙家发生纠纷,后黄某丙的三个儿子黄某甲、黄文豪、黄金盛就从外地回家了,17日下午15时许,黄某甲、黄文豪、黄金盛手持木棍站在她家围墙外叫黄某己出去,他们从二楼走到楼下去,她站在院子里与对方互骂起来,黄金盛他们扔了一块石头,黄某己也有扔了一根竹棍出去,后黄某甲、黄文豪和黄金盛三人就冲进她家院子里,黄某丙和一名黑衣男子跟在后面,他们一进来拿着工具对着她和黄某己乱打,她与黄某己根本无法还手,后她儿子要来劝架时也被对方打,打了一会儿之后,黄某丙等人全部停手并跑掉了,打架时有一些邻居站在旁边看。后来不知谁报了警,警察赶到,救护车也几乎同时到,后他们家三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她从监控视频中有辨认出双方在场人员。3、证人黄某乙的陈述(未成年人,化名),证实案发当日15时许,他看到三个手持木棍的人在他家围墙外喊他爸爸黄某己出去说事情,后他爸就下楼了,他和妈妈陈某甲也跟着下楼,后围墙外的人就扔了一块石头进来,后那些人就冲到他家院子内拿着木棍打他父母、奶奶,他看到黄某丙头戴黄色安全帽手持铁棍打他妈妈,他在阻止那些人的时候也被打了,之后他爸爸好像拿着刀从家中冲出来,对方就都跑了,对方总共有五个人,他打电话报警并打了120,打架时一些邻居有看到。他父母的伤势比较严重,他和他奶奶轻微受伤。4、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清明前后及2014年7月15日,他家与黄某己家两次产生纠纷,案发当日下午15时许,他们与黄某己理论,黄某己扔出一根木桩出来,他很愤怒便拿着铁棍与陈某甲(黄某己的妻子)打起来了,他持铁棍敲了陈某甲的头部,后来陈某甲踩到竹棍摔倒了,他又追过去打了陈某甲一下,打架过程中,黄某己、黄某己的儿子黄某乙也有参与,后来,黄某己拿了菜刀,他就退回到自己家中了。5、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7日15时许,他在家照顾小孩时听到外面打架的声音,他出去看到很多人受伤了,他看到黄某丙一群人和黄某己一群人在黄某己门口打架,双方很多人抱在一起打来打去,他劝那些人不要打了,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黄某己好像眼睛受伤了,陈某甲头部受伤了。当时现场还有叶某甲,黄连治。之前黄某丙与黄某己家的女人经常因为土地纠纷吵架。6、证人叶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5时许,她到家外面洗手时看到有三个人在黄某己家门口在打架,她看到地上有很多血迹,那三人打来打去,她赶紧去劝架,后公安机关赶来处理了。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3时许,她家人都在休息时,她听到有人在喊她儿子黄某己出去,她出去看到黄某丙的三个儿子各拿了一根木棍站在她家门口,那些人叫黄某己出去说事情,他儿子黄某己和儿媳陈某甲两人也下来了,她儿媳说“要说来说啊”,后黄某丙的三个儿子就冲进她家的庭院里打人了,黄某丙的大儿子黄某甲拿木棍打黄某己,黄某丙的二儿子黄文豪拿木棍打她儿媳陈某甲,黄某己被打倒在地,黄某甲拿木棍一直打黄某己,还用木棍打在黄某己的眼睛上,黄某己根本无力还手,黄文豪用木棍一直打陈某甲,打到手上的木棍断掉了,就从地上捡起一个砖头一直朝陈某甲的头部打了几下,陈某甲被黄文豪打地流了很多血,她去阻止时也被黄文豪打到,她的孙子黄某乙帮她时也被黄文豪持木棍打,后来有人进来劝架,那三个人就跑掉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他们两家之前就有土地纠纷,后来又因为装空调的事情发生纠纷,所以黄某丙的三个儿子才打他们。当时黄某丙的三儿子也有参与打架,但具体情况她不清楚。她的脚有受伤但不需要做伤情鉴定。8、证人黄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7日下午,他到黄某丙家时听说黄某丙和邻居黄某己打架了,当时双方已经打完,后他就先离开了,他听说打架前两天因为黄某己家装空调的事与黄某丙发生过纠纷。9、病历材料、证人王某、叶某乙的证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电生理检查中心视觉电生理检查报告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己的伤情及治疗情况,经鉴定,黄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一处、重伤二级一处;陈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乙、黄某丙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10、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5年8月20日,黄某丙与被害人黄某己已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黄某己人民币22万元,黄某己对黄某甲、黄金盛表示谅解。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案发现场的情况。本案案发现场位于南安市东田镇兰溪村前街中47号黄某己家,黄某己家右边系黄某丙的住宅,黄某己家院子围墙外为兰溪村前街村路,在黄某己家院子里提取到沾有血迹的木棍两根,一块石头、半块红色砖头,后在黄某丙家院子内树下提取到与一根沾有血迹的木棍断端的木棍及一根沾有血迹的竹棍,公安机关依法对作案工具进行拍照并提取。12、户籍证明及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出生日期、户籍地、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基本身份情况,以及涉案其他人员的身份信息。13、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实经调查,南安市司法局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悔的矫正条件为适合。14、归案经过,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经潘某动员,在黄某丙、潘某的陪同下到南安市公安局东田派出所投案。15、同案人黄金盛的供述,证实因之前他父亲与邻居黄某己产生纠纷一事,他们兄弟三人回到家中,案发当天下午,他因为生气就去找黄某己理论,他大哥黄某甲、二哥黄文豪也一起出去到黄某己家围墙外让黄某己出来理论,他们与黄某己的妻子陈某甲发生了口角,黄某己一下楼就拿着一根大木棍扔出来,他就捡了一块石头扔进黄某己家围墙内,后他持木棍冲到黄某己家,与拿竹棍的黄某己打了起来,他大哥黄某甲也拿一根木棍和他一起殴打黄某己,后他又捡了一块石头砸向黄某己,他们双方就混战起来,后黄某己从家里拿着两把菜刀追出来,他们就跑回家了。黄某己主要是被他和他大哥打伤的。当时在场的还有他父亲黄某丙、黄某己的儿子黄某乙、黄某己的母亲。监控视频中的上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是他的朋友。监控中站在旁边看的有黄某丁和黄秋红。16、被告人黄某甲对他家因与邻居黄某己家发生纠纷,后他及黄金盛等人持棍殴打黄某己等人并致黄某己严重受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一处、重伤二级一处,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甲等人持械冲进被害人家的院内伤害被害人,且对尚未成年的黄某乙也进行殴打,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方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的责任,被害人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黄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会霞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太洲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