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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刑更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卫东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卫东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更1383号罪犯王卫东,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洛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卫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卫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济中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市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2013年7月30日,伙同他人在济源市某溜冰场内,因琐事与张某产生纠纷,后持钢管将张某、刘某等人打伤。罪犯王卫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6年3月15日,共受表扬2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次数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1/0。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卫东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卫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刘长伟人民陪审员  武晓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