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顺兴与李万祥、鲁秋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顺兴,李万祥,鲁秋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兴。委托代理人李振伟,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秋英。上诉人李顺兴因与被上诉人李万祥、鲁秋英排除妨害纠纷,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诉讼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李顺兴。审 判 长 岳利花审 判 员 李随成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