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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法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库伦旗农村信用联社与包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法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某,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包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包某某在你社账户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