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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苑戈庄支行与苑开军、杨瑞欣、傅彬、苑开民、苑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苑戈庄支行,苑开军,杨瑞欣,傅彬,苑开民,苑美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27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苑戈庄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成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凯,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开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瑞欣,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傅彬,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苑开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苑美涛,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苑戈庄支行与被告苑开军、杨瑞欣、傅彬、苑开民、苑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苑开军、杨瑞欣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二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二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苑戈庄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乐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