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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执行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肖世元、陈知富与刘辉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世元,陈知富,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行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肖世元,男。申请执行人陈知富,男。被执行人刘辉,地址衡南县茅市镇同德村下岭组。肖世元、陈知富与刘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善凯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