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执行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肖世元、陈知富与刘辉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世元,陈知富,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行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肖世元,男。申请执行人陈知富,男。被执行人刘辉,地址衡南县茅市镇同德村下岭组。肖世元、陈知富与刘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善凯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百度搜索“”